╣当前位置╠

首页>公司新闻>
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14号(关于调整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)
来源:大连新元国际 作者:新元国际新闻中心 发布时间:2008-03-11  

     经国务院批准,对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进行调整。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:

  一、自200835日起,对进口溶剂油、石脑油、润滑油、燃料油(蜡油除外)恢复按法定税率征收消费税,具体税目税率见附件。

  二、自200835日起20101231止,对石脑油暂免征收消费税。

  特此公告。

 

  附件: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表

 

 

 

 

            二○○八年三月四日


办公厅

上一篇: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13号   下一篇: 没有文章了
[收藏] [推荐] [评论(0条)] [返回顶部] [打印本页] [关闭窗口]    

用户名: 注册)密码: 匿名
评论内容不的多于250字.
 §最新评论
进入主题评论页  

热点文章

祝贺“新元国际”信息中心上线(01-14)
大连新元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服务(01-21)
大连新元国际陆运车队(01-14)
东北地区首个成立新闻部的物流货运代(01-14)
大连新元国际优势空运服务(01-21)
大连货运代理招聘(01-15)
大连新元国际保险代理服务(01-22)
大连货代 大连新元国际--货代企业明(02-01)
大连新元国际优势报关报验服务(01-22)
吴仪出席全国海关关长会议暨海关系统(01-21)
[检验检疫]供港澳活禽检验检疫管理办(01-21)
大连新元国际仓储服务(01-22)

Power by Newtwowin